审批部门:广播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a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b专题制作
c专栏制作
d节目版权交易
e广播剧制作
f动画片制作
g电视剧制作
h代理交易等
不办理会怎么样?
取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完整的《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公司章程,事业单位不提供;
3、主要人员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简历及业绩说明,和广播电视相关专业学历、培训、资质证书等材料;
4、注册资金验资证明,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委托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5、注册地址与申请单位关系证明,若注册地址为申请单位租赁所得,则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若注册地址为申请单位自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明;
6、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若申请单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代办此项行政许可,须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