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 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费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疑难点为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需要专业的人士去撰写,撰写人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的一些要点、规则去撰写业务发展报告才可通过审批。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费用是根据公司的性质以及地区办理的难易程度而定。
温馨提示: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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