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7、经办人带《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文件。
申请基本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