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
(二) 《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
二、 受理机构
(一)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
三、 决定机构
(一)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